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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
发表时间:2015-01-11 22:36:34    信息类型:政策法规     阅读数:13929次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4]27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四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组建。


第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评审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四)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检举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四)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五)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选定评审委员会主任。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主任。


(二)了解、熟悉招标文件及项目的实际需求。


(三)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四)解释、澄清有关问题。


1、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可请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解释说明,但解释说明的内容不得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意见。


2、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 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六)核定评标记录。评审委员会应当核定相关评标记录并签字确认。


(七)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审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 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 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八)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审委员会售标建议。


(九)签字确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报价文件初审。初审办法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开展谈判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数分别进行谈判,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 超过三轮报价。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


2、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1、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就谈判小组最终确认的技术、商务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2、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


3、谈判小组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出具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报价文件初审。初审办法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询价小组需对询价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不得与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出具询价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 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 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在评审前书面承诺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通讯设备应当集中保管。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评审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 担任顾问的;(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参加同一项目评审工作的;(四)近三年内与参加该采 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确认参加评审工作后,应当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通知单位。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报价文件带离评审现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求采购人或供应商陈述或澄清问题,需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条 除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之外。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接收来自评审现场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填写《评审专家信息反馈表》(格式附后),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参加评审工作迟到或无故缺席的;


(二)评审期间私自与投标、报价供应商接触或联系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将投标、报价文件带离评审现场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发表了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见解的;


(五)明显不胜任从事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评审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重大、重点采购项目应当现场录像记录评审过程,以备查验。


第二十六条 评审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并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市(地)财政部门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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